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8號
- 原告
- 神農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眛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按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9,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68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眛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按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9,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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