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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蘇品蓁
  •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 原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育賢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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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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