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雷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慶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雷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5,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