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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蘇品蓁
  •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 原告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妤葳(即李藝華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代位其債務人曾棨煒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藝華之遺產,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供之李藝華遺產資料所示,李藝華之遺產固有受遺贈人,然李藝華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4,886元,因曾棨煒為李藝華之子,應繼分為1/2,特留分為應 繼分1/2,以不侵害曾棨煒特留分之方式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3,226,222元(12,904,886×1/2×1/2=3,226,222,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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