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8號
- 原告
- 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原告
-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關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棧布拉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300元(636,300+756,000=1,392,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