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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邱子豪
被告
康源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鋒

陳浴仁

梁桂添

游泳

曹芬

汪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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