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黃晧倫、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洪莉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晧倫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遠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