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王子銘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9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繳納,該裁定於111年10月3日寄存送達被告戶籍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該寄存送達自111年10月3日起經10日即111年10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