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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7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俐文

抗告人
即原告
王子銘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9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繳納,該裁定於111年10月3日寄存送達被告戶籍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該寄存送達自111年10月3日起經10日即111年10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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