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茂宏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孫宏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茂宏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