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5號
- 原告
- 冠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朝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華小吃店(林玉真、陳冠霖、鍾博帆)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104元(1,793,540+1,492,871+705,693=3,992,1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