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無錫華光工業鍋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73,780元(21,637,909×起訴日台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505+8,695,000=106,173,7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9,5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