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岳林工業有限公司、林連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岳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明 訴訟代理人 陳鴻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先備位之聲明,自應以較高之備位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275元, 利息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