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勇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