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福睿機電有限公司、李靜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福睿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睿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黃金昌律師 吳品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6,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