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5號
- 原告
-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夏森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庭毅律師
- 被告
- 定泰翫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柳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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