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林冬真
原告
張金順
被告
黃建源
被告
元義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僅具有牽連關係者,尚非屬附帶請求。本件欠租非伴隨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存在而發生,兩者亦無主從關係,其追償欠租部分即非屬附帶請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捌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元【計算式:系爭廠房課稅現值4,780,400+坐落土地公告現值2,800×1,000×3.3058+2,756,000+2,060,000=18,852,6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