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琳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