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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興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唯聖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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