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5號
- 原告
- 李福懿
- 被告
- 成信興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金秋
- 被告
- 誠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與原告,前開地號已重測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2,751元【計算式:290坪(占用面積)×3.3058(坪/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5,272,751元】,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