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李福懿
被告
成信興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金秋
被告
誠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與原告,前開地號已重測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2,751元【計算式:290坪(占用面積)×3.3058(坪/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5,272,751元】,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