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周萬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周萬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