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吳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