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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陳振嘉

  • 原告
    陳麗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陳麗如 本件原告與被告王玉琳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有明文規定。按關 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民法第242條前段 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代位受領之數額,應非訴訟標的。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代位權而為請求,參依前揭說明,應以被代位人王裕祥就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次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881元(計算式如附表), 而被代位人王裕祥之應繼分比例為1/4,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 ,是依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按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1/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5,220元(計算式:3,820,8811/4=955,2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363.5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27,266元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3,908.2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293,117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1,460.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109,504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1,023.7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76,780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914元面積511.5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58,948元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6,475.4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485,660元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1,324.6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99,347元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6,600.7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499,555元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5,494.5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412,091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19,053.5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1,429,019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3,395.2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0=254,646元 12 第一銀行存款 4,259元 13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投資(60股) 60股×8.15元(111年9月20日收盤價)=489元 1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2,000股) 2,000股×35.1元(111年9月20日收盤價)=70,200元 總 計 3,820,8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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