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1號
- 原告
-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38,5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38,566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55,000元(計算式:885,0003=2,655,000)。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093,566元(計算式:4,438,566+2,655,000=7,093,5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