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高擎實業有限公司、吳文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38,5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4,438,566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55,000元(計算式:885,0003=2,655,000)。再原告 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093,566元 (計算式:4,438,566+2,655,000=7,093,566),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附表: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