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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艾傑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衫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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