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平雲
被告
尚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8萬3,3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尚青有限公司(下稱尚青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19日邀同被告廖哲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19日至112年5月19日,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計1.37%計算(即2.215%),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列催收之日即110年9月16日起,改按借款利率2.215%加計1%計算(即3.215%)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尚青公司就其中160萬元積欠本金,僅繳息至110年5月19日,就其中38萬3,333元積欠本金,僅繳息至110年6月19日,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計198萬3,33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告,均未獲置理;而廖哲偉既為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借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據、貸款全部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繳款明細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9、49頁),經核無訛,本院依照證據調查之結果並綜合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編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率  1   160萬元 110年5月19日 110年9月15日 週年利率2.215%   110年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3.215%  2 38萬3,333元 110年6月19日 110年9月15日 週年利率2.215%   110年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3.215% 
違約金:
編號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利率  1   160萬元 110年6月19日 110年9月15日 週年利率0.2215%   110年9月16日 110年12月18日 週年利率0.3215%   110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0.643%  2 383,333元 110年7月19日 110年9月15日 週年利率0.2215%   110年9月16日 111年1月18日 週年利率0.3215%   111年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0.643%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