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安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瑞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鵬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三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9,9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7,9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