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1號
- 原告
- 中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扣除已繳納之2萬800元,尚應補繳2萬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0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扣除已繳納之2萬800元,尚應補繳2萬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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