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褚政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中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扣除已繳納之2萬800元,尚應補繳2萬1,7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