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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中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扣除已繳納之2萬800元,尚應補繳2萬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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