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戴雨縈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吉富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達
- 訴訟代理人
- 呂永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6日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