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戴雨縈、吉富地產有限公司、黃文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戴雨縈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吉富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達 訴訟代理人 呂永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6日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