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乙靖、張文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 原 告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有咸律師 被 告 張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向原告靠行購買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爭系爭車輛)及車號00-00號營業半拖車, 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22日簽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並由被告駕駛系爭車輛以營利。詎被告陸續積欠原告如附件「代墊金額」欄編號1至86 所示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7,084,383元,扣除被告 已付款5,833,421元,尚欠1,250,962元,爰依系爭合約第5 至8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250,962元本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0,962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22日簽立系爭合約,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調解卷第5頁正 反面)及如附表一「依據」欄所示之書面資料為佐,參以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本院卷第7頁)及系爭合約第2條第1項前段約定:甲方(即原告)將營業車頭及乙方交與之 證件向監理機關申領營業車牌照KLJ-8059號號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交由乙方自行營業,乙方應分攤甲方行政管理費用(分攤之比例或金額由雙方另行約定);第5條約定:乙方需負 擔該車所需之一切成本費用,其經營該車盈虧自理,與甲方無關,凡有關乙方或其雇用之司機、裝卸工等之薪資及一切稅費支出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該車雖係登記於甲方名下,但車輛實際所有權仍歸於乙方,有關乙方或其雇用之司機、裝卸工等人員之勞工權益或勞資爭議,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第6條約定:甲方同意,為乙方代辦該車加入車輛監理 業務,或協助處理行車事故相關事宜。甲方代辦或協助前揭事務時,得請求乙方負擔必要費用;第7條第1項約定:乙方車輛必要依照規定辦理投保強制險及配合甲方要求額度之任意險,由甲方代辦手續,相關之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第8 條前段約定:甲方為乙方代繳各項稅費、規費、保險費及交通違規罰款,應於期前通知乙方如數備款,於期限前送交甲方,乙方未依限備款送交甲方,致生之滯納金應由乙方負擔,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款項共計817,792 元。 ㈡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或與系爭合約無關,或未據原告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原告依系爭合約第5至8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266,591元,自難認有據。 ㈢依原告主張被告已給付5,833,421元,該款項自應予以扣除, 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0元(817,792元-5,833,421元=﹣ 5,015,629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合約第5至8條約定,訴請被告應給付1,250,962元及法定利息,並非有據,本院不能准許, 依法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附表一: 編號 原告附件編號 項目 金額 依據 1 3 汽車燃料使用費 450元 系爭合約、 繳納通知書 (調解卷第15頁反面) 2 4 使用牌照稅 520元 系爭合約、 繳款書(調解卷第16頁) 3 5 號牌費 600元 系爭合約 4 6 行照、手續費 1,000元 系爭合約 5 7 明台強制險 16,679元 系爭合約 6 8 明台任意險 70,648元 7 9 明台車體險 121,540元 8 10 109年7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9 13 加油費 36,279元 系爭合約、 加油費明細(調解卷第17頁反面至18頁) 10 16 名片 900元 系爭合約、支出證明單(調解卷第20頁) 11 17 109年8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12 18 汽車燃料使用費 4,500元 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20頁反面) 13 19 申請中油卡 100元 系爭合約 14 20 尿素使用費 1,523元 系爭合約、登記表(調解卷第21頁正反面) 15 21 加油費 76,429元 系爭合約、明細表(調解卷第22頁正反面) 16 23 109年9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17 24 牌照稅 10,530元 系爭合約、繳款書(調解卷第23頁) 18 26 尿素使用費 3,460元 系爭合約、登記表(調解卷第24頁正反面) 19 28 加油費 118,185元 系爭合約、明細表(調解卷第25頁正反面) 20 30 109年10月1日(附件誤載年度)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21 31 尿素使用費 944元 系爭合約、登記表(調解卷第26頁) 22 32 加油費 24,880元 系爭合約、明細表(調解卷第26頁反面) 23 34 109年11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24 35 燃料費 4,500元 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27頁) 25 36 紅單 7,000元 系爭合約、自行收納款項證明(調解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 26 39 109年12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27 42 110年1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28 46 台塑油券 18,000元 系爭合約、支出證明單(調解卷第29頁反面) 29 50 110年2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30 51 燃料費 9,000元 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30頁) 31 54 110年3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32 55 牌照稅 10,530元 系爭合約、繳款書(調解卷第30頁反面) 33 58 110年4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34 60 110年5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35 61 燃料稅 9,000元 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31頁) 36 64 110年6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37 65 明台強制險 13,749元 系爭合約、保險資料(調解卷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 38 66 明台任意險 69,341元 39 67 明台車體險 89,975元 40 68 明台貨物險 7,500元 41 69 明台貨物險 7,500元 42 72 110年7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43 75 110年8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44 76 燃料費 9,000元 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32頁反面) 45 78 110年9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46 79 牌照稅 10,530元 系爭合約、繳款書(調解卷第33頁) 47 81 110年10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48 83 110年11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49 84 燃料費 9,000元 系爭合約 50 86 110年12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合計 817,792元 附表二 編號 原告附件編號 項目 金額 駁回理由 1 1 KLJ-8059車款 340萬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 2 66-7E子車車款 60萬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 11 租車ETC 817元 系爭合約無約定 4 12 租車費 15,000元 系爭合約無約定 5 14 欠款結轉 1,155,622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6 15 匯賴明基台銀中庄 100,030元 系爭合約無約定 7 22 欠款結轉 108,496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8 25 修理費 20,00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9 27 勇信銷項稅金 2,026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0 29 服務費 10,005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1 33 服務費 11,362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2 37 欠款結轉 30,533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13 38 服務費 9,788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4 40 欠款結轉 2,50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15 41 服務費 11,279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6 43 鐵牌費 25,00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7 44 賀欣尾門 18萬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8 45 代匯IJ-77車款 30萬元 系爭合約無約定 19 47 欠款結轉 2,50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20 48 運費 6,750元 系爭合約無約定 21 49 服務費 11,457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2 52 欠款結轉 8,679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23 53 服務費 19,328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4 56 欠款結轉 11,275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25 57 服務費 16,707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6 59 服務費 16,168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7 62 欠款結轉 12,749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28 63 服務費 12,774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9 70 欠款結轉 29,59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30 71 服務費 12,975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1 73 欠款結轉 34,41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32 74 服務費 17,026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3 77 服務費 17,807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4 80 服務費 17,668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5 82 服務費 18,275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6 85 服務費 17,995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合計 6,266,591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