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乙靖、張文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被 上訴人 張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