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欣儀、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王沛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嫻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北翔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