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1號
- 原告
- 二十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秉霖
- 被告
- 驊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怡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258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