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三碩企業有限公司、黃永祥、溢通塑膠有限公司、郭致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三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祥 被 告 溢通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6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