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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紀榮泰

  • 當事人
    三碩企業有限公司溢通塑膠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三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祥 被 告 溢通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6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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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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