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被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宛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 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損 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賠償金額,為本訴訟事件抵銷抗辯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上開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該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7日為一審判決, 有該判決在卷可參,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