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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被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宛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賠償金額,為本訴訟事件抵銷抗辯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該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7日為一審判決,有該判決在卷可參,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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