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高安室即達旺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向勃睿 被 告 高安室即達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向原告申辦商業金融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分36期 攤還,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 利率加年利率1%計息,並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 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未清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下稱第一筆借款)。 (二)被告於110年8月26日向原告申辦商業金融信用貸款,借款50萬元,並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分36期攤還,約定利息按原 告3個月指數型定儲利率加計5.7%計息,並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未清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下稱第二筆借款 )。 (三)詎被告就上開借款自111年2月27日後,均未依約償還,且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其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到期,是被告就第一筆借款、第二筆借款分別尚欠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爰依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動撥申請書、被告還款查詢明細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在卷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字卷第15-4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惟屆期未能依約清償欠款,已如前述,則被告自應就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及違約金 1 25萬1,170元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2 42萬3,400元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