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迷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顏玉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 原 告 迷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500元,應繳裁判費14,46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