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義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3號 原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5,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