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方禾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方明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4號 原 告 方禾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寬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林勵律師 被 告 陳瑞芬(陳慶榮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邱陳秀菊 陳呂緞妹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呂緞妹之住址「住○○ 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