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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方禾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寬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複代理人
林勵律師
被告
陳瑞芬(陳慶榮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傅煒程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被告
邱陳秀菊
被告
陳呂緞妹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呂緞妹之住址「住○○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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