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洪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原 告 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 訴訟代理人 詹淳淇律師 被 告 洪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洪政宏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洪政宏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且經同案被告陳映臻到庭表示:被告洪政宏前住居於新北市等語,原告亦當庭聲請將對被告洪政宏之訴部分移轉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卷第1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洪政宏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原告對被告洪政宏之訴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