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 上訴人
- 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NK HAIR 沙龍北車旗艦總店即陳映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2,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NK HAIR 沙龍北車旗艦總店即陳映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2,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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