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4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源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原告僅繳 納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33,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