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碧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惠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惠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萬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78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