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 原告
- 黃○○
- 法定代理人
- 黃○○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芯言律師
- 被告
-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長庚
- 訴訟代理人
- 繆璁律師
- 複代理人
- 繆忠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24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