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原 告 黃○○ 法定代理人 黃○○ 兼 法定代理人 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長庚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 代理人 繆忠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24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