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李麗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朱慧倫律師 被 告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典佑 被 告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姿寧律師 馮玉婷律師 劉秋絹律師 被 告 暘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安奇盛投資有限公司 鈜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柏宏投資有限公司 順盛投資有限公司 上六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被 告 柏文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柏宇 被 告 張美玲 以上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一五五八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一一二年度審上更二字第四二號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輪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召開之111年度股東常會(下稱系 爭股東會)具有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決議方法違法等瑕疵,故系爭股東會所為決議應屬無效或得撤銷。而系爭股東會之召集人是否無召集權涉及維輪公司於108年1月22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效力;所為之決議方法是否違法則涉及維輪公司於104年11月12日作成現金增資發行6,000萬股之董事會決議效力,上開爭議分別經原告提起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155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等事件、112年度審上更二字第42號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 效等事件(以下合稱另案)審理中,堪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衡以兩造對於是否在另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亦均當庭表示:請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8頁),故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