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曾恒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曾恒次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 訴字第1489號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