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鈺通科技有限公司、高淑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台鈺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昇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