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3號
- 原告
- 國立中央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周景揚
- 訴訟代理人
- 李燕鈴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達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米達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