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立中央大學、周景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3號 原 告 國立中央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 訴訟代理人 李燕鈴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達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米達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