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梁倞瑋 葉思玲 被 告 趙芝婷即宜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萬4,94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萬5,782元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並簽立借款契約(下稱系爭借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8日起至115年9月8日止,約定自110年9月8日起,依年金 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及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1.795%),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應自逾期之日起加計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迄今尚積欠本金43萬4,948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110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並簽立借據(下稱 系爭借據一),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8日起至115年9月8日止,約定自110年9月8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 還,及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碼年利率0.575%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1.795%),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應自逾期之日起加計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迄今尚積欠本金4 3萬4,948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又於110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並簽立借據(下 稱系爭借據二),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115年11月19日止,約定自110年11月19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 息平均攤還,及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 年利率1%固定計息,另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11月19日止 ,改依原告當時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2.66%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3.875%),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應自逾期之日起加計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迄今尚積欠本金45萬834元及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㈣詎被告就上開借款自111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依約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爰依消費借貸、系爭借款契約、系爭借據一、系爭借據二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款契約、系爭借據一、系爭借據二、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17頁),經核無訛,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一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21,301元 1.795% 自111.6.8至清償日止 自111.7.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13,647元 1.795% 自111.5.8至清償日止 自111.6.9至清償日止 合計 434,948元 附表二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21,301元 1.795% 自111.6.8至清償日止 自111.7.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13,647元 1.795% 自111.5.8至清償日止 自111.6.9至清償日止 2 450,834元 1% 自111.4.30至111.6.30 自111.8.2至清償日止 3.875% 自111.7.1至清償日止 合計 885,7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