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小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吳林松、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秋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20號 原 告 小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松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被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875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