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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紀榮泰

原告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被告
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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